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,需要巨额资金投资建设,但资金不足长期困扰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。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,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,除加大政府投入外,还积极运用市场机制,多渠道、多层次、多形式、多元化筹集建设资金,逐步形成了“国家投资、地方筹资、社会融资、利用外资”的投融资体制。目前,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:
一、财政拨款
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内拨款,主要用于国防公路建设、重点公路和区域干线公路建设。
二、实行以工代赈
为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,在实行民工建勤、民办公助的基础上,国务院决定动用库存粮棉布和中低档工业品,以工代赈修筑由县到乡以及到农产品集散地的道路。
三、征收车辆购置费税
1984年12月25日,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,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,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,为公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。这部分资金由交通部根据公路网规划和地方公路建设情况,分年度下达资金使用计划。为了理顺国家税费关系,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,将“车辆购置附加费”改为“车辆购置税”,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。
四、征收公路养路费、客货运附加费及燃油税
早在1950年,政务院就制定了“用路者养路”的政策,对汽车、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,用于公路的养护和建设。1988年以来各地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,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,相继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。1998年,党中央、国务院作出了扩大内需,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,并规定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中资本金部分应不低于 35%。为解决资本金缺口问题,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 1日起,公路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增加0.01元。
1999年10月31日,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养路费改为“燃油税”,并对《公路法》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,燃油税实施的具体时间由国务院决定。
五、贷款修路,收费还贷
1984年国务院作出了“贷款修路,收费还贷”的重要决定,允许通过集资或银行贷款修建收费公路,并对通过收费公路(桥梁、隧道)的车辆收取过路过桥费,用于偿还贷款。“贷款修路,收费还贷”政策有效地加快了公路建设进度。
六、利用资本市场
各地交通部门积极利用国内、国外两个资本市场,采取转让公路收费权、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等形式,拓宽融资渠道,筹措建设资金。通过公路资产重组,组建公路股份制公司上市发行股票,利用资本市场筹措公路建设资金。
七、利用外资
国家鼓励利用境外金融机构、经济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公路。利用外资建设公路主要是两个渠道:一是直接利用外资,与外商合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,或转让已建成公路的收费权直接获取外资,用于公路建设;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,包括世界银行、亚洲开发银行、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、日本输出人银行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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